山西省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和太原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太原市环境质量改善奖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发挥考核奖惩的激励作用,推动全市环境质量改善。
《办法》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应重点发现和依法整治全市范围内大气环境、水环境、固体废物和土壤环境、自然生态保护等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存在的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全面完成大气、水、土壤和固废等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各项目标任务。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奖惩情况进行汇总核算,结果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太原市财政局依据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核算结果进行扣缴与奖励。
《办法》提出,对月度指标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扣罚,其中倒数第一名扣罚300万元,其他按排名依次递减30万元;对年度指标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扣罚,其中倒数第一名扣罚500万元,其他按排名依次递减50万元;对年度指标完成目标任务且环境质量改善水平高于全市平均值的县(市、区)、开发区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300万元,其他按排名依次递减30万元。
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经核实后按照每个问题3000万元对县(市、区)、开发区实施扣罚;对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以及省、市各类专项督查(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省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经核实后按照每个问题1000万元对县(市、区)、开发区实施扣罚;对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检查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督办三次及以上仍不整改的,对县(市、区)、开发区按照每个问题300万元实施扣罚。